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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机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2-28 来源: 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中心作者: 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 字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绵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充分尊重和保障招标人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规〔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26条,包括总则、招标评标、定标、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7条,涵盖制定依据、评定分离机制定义、基本要求等内容。重点明确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三个领域,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行“评定分离”。

第二章“招标投标”共5条,涵盖制定范本、编制招标文件、评标等内容。重点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择优推荐3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定标”共12条,涵盖定标考察、现场答辩、定标监督等内容。重点明确招标人须组建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行使定标权,定标可以采用票决、计分、集体表决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公平公正的其他方法,严禁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中标人。

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属及施行期限,兜底性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试行期内,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执行时间

《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暂行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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