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

中共绵阳市委督促检查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全市中介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绵委督效〔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09-02 14:37 来源: 绵阳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背景颜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市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川办发〔2024〕5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技术审查、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代理、安全生产服务咨询等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洪水影响等评估评价机构;

(三)检验、检测、认证等评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房地产、招投标、房屋咨询、政务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七)提供前述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中介机构除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责分工

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资格准入与监管分离的,监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服务资质管理部门牵头常态化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测、检验、认证等中介结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中介机构无照经营、价格、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市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代理、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省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非证券资格)和资产评估机构(非证券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设计、造价、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开展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达标车辆核查、客车类型检测的机动车检测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地震安全性评价、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修改、不动产登记代理、不动产(土地)评估、土地开发工程监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选址论证报告编制、不动产测绘、规划编制设计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市水利局配合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水利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水利工程监理、造价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工程招投标代理、建设工程检测、造价、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房屋征收拆迁、房屋安全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市气象局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十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三)市文广旅局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演艺经纪、旅行社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对具备安全评估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市司法局负责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四大类”司法鉴定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七)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负责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开展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管理措施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根据本行业实际,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行业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

(三)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川办发〔2024〕53号)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严格执行事项清单。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逐项明确中介服务的名称、设定依据、服务时限、收费性质等要素。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违规新增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之外,各地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强制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要件。

2.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示范文本,明确中介服务的名称、依据、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结论、法律效力和实施机构等,明确所需材料、工作程序、时限、成果、收费依据和标准、义务和责任、咨询投诉渠道等内容,制作办理流程图(表),为中介服务提供清晰指引。

3.大力整治“红顶中介”。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不得将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机构一律与主管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各级审批机关严禁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中介服务结果要件,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限制条件。各级审批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中介服务资质管理部门加强常态化监管,开展“红顶中介”整治工作。

(四)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鼓励、推动中介机构入驻绵阳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另有规定以外,可在绵阳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按规则选取中介机构。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中介服务采购除外。

鼓励使用社会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在绵阳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五)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

(六)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效评价机制,质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八)市发展改革委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开展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活动。

(九)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受理中介机构服务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畅通行业中介机构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反映中介机构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实名投诉举报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损害投诉人、举报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其正常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属于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移送部门要求反馈的,被移送部门在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中介机构管理的重大问题和涉企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交办督办。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底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报送中介机构监管情况。

中介问题投诉举报:绵阳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和中介监督科

受理电话:0816-2315080

中共绵阳市委督促检查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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