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三台法院提升不良资产利用水平化解破产企业金融风险

发布日期:2024-12-06文章来源: 三台县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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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法院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树立风险防控底线思维,通过提升破产财产利用水平,防范化解破产领域金融风险。

通过金融支持破产模式,为破产财产利用提供支持。长期以来破产企业被视为金融禁区,由于征信和高负债率限制,破产财产的利用很难得到金融支持,限制了破产资产价值的释放。三台法院在办理某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通过引进征信良好的投资人方式,将破产财产委托投资人开发,由投资人垫付偿债资金,将银行“呆账”盘活,然后由投资人通过开发收入回收投资成本,金融机构为开发项目提供按揭贷款支持,为破产资产的利用“输血”,最终达到释放破产财产价值的目的。

二是法院主动转变职能作用,变“坐堂问案”为“穿针引线”整合多方诉求。在破产案件中,金融机构一般为基于抵押权的优先债权人,享有较强的话语权,但是由于金融债权具有难以让渡的特点,在实践过程中容易与其他普通债权形成“零博弈”的局面,不利于破产案件的推进;同时金融不良资产的剥离又受制破产企业的整体开发水平,很难独善其身,影响金融资产的实际受偿价值。三台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通过需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针对抵押资产的变现利用,整合各方的诉求,变“零和”为“相向”,在金融机构不让渡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变换资产处置方式,以释放开发价值的手段化解金融债权,溢出部分偿还其他债权,促成各方利益最大化。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主动作为促成金融机构与投资人之间就利息给付变更期限,确保项目后续健康实施,达到各方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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